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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利弊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时间:2022-03-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韶华

一个小区住户搬进去住之后都会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来保障业主的权利。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利弊有哪些?业主委员会主要的作用有哪些?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利弊

利:业主委员会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且对资金流向等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可以有效的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同时还可以让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更加合理、透明。

弊:业主委员会的地位比较尴尬,经常会有经费不足的问题,很难长久成立下去。

业主委员会主要的作用有哪些

1、可以管理物业公司的聘用存续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去留有着决定权。因为业主委员的主要职责时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做出评估。评估后,大家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价格较合适的划,则有权代表众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续签合同,如果评估后,大家都会物业提供的服务和价格不满意的花,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2、监督经费的管理

业主委员是受法律承认的机构,是有权利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物业公司出现贪污基金的情况。

3、监督协助物业公司对服务合同的履行

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协助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相关的管理。

4、作为社区沟通的中间人存在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沟通,保障业主的权利,减少业主的损失。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 业主委员会主要的作用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利弊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有哪些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自首的条件有: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