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6、(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7、(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9、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有: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7、(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