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办结婚证和新办不一样,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新办结婚证是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证可以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1、房产证挂失后重新办理的流程:(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 房管局办理 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 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6)三十日后领证。
2、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提交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3)申请补办报告;(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结婚证损坏的,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丢失损毁当事人可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当事人一方户口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也就是说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能够查找到档案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查档证明进行补领,查不到档案的可在原单位或街道开具证明后补领。
一般情况下,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可以提前把需要复印的证件复印了}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