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在《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其中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总纲和根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任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