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需要查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需要已经查清的部分罪行达到起诉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是指用以明犯罪事实的每一个证据依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检察院做笔录不予起诉的条件是:
2、(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不起诉决定。
4、(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6、(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7、(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8、(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9、(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有:
一、法定(绝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酌定(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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