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二)有明确的被告。
3、(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依据】
6、《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二)有明确的被告;
9、(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0、(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