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可以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追偿权可以是新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可以看出,保证人就拥有债务人的债权了,债务人应当对保证人履行债务,可以说是新的债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因第三方的原因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那么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取得代替投保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侵权行为:第三方故意对或者失误对保险标损害造成侵权。
2、合同责任:第三方违约造成损失。
3、不当收益:第三方因为不当得益造成的民事纠纷对保险标的损害。
这涉及的是雇主追偿权问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的雇主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还包括私人雇佣关系中的个人雇主。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与第50条第1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适用关系,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及追偿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关于“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及追偿”的规定予以了否定,相反,乃《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主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比如,雇员疲劳驾驶致使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损失,雇主赔偿受害人后,雇主就有权向疲劳驾驶的雇员行使追偿权。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符合有权追偿的条件,但雇主追偿的范围不一定是全部,这取决于雇主是否对雇员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监督管理教育义务,换言之,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能够实现的范围还要看雇主与雇员内部之间责任划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