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1、搜集能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在无法取得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间接证据。
3、提供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
4、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动离职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单位因旷工除名员工已没有法律依据,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关系案件中,相对于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产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