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地下车位也不都是人防车位,只能说人防车位一般都是地下车位,如果是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位就不是人防车位,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1、可以查看地下室的出口是否有“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标志。独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门为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是否为人防车位。
2、如果地下室里划分区域建设人防地下室,都要求集中建设,那么人防防护门合围的空间就为地下室,里面的车位就都是人防车位。
3、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报规划时已经确定好地下室的功能,可以通过观察小区规划图,来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说明,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首先要保障业主的停车需要,即物业服务企业在安排和管理小区停车库位的时候,必须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公司不让停车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小区没有车位供业主停放时,让车辆进入小区,就有可能会破坏小区的正常秩序,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甚至使得一些车辆违法违规停放进消防通道这些禁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让车辆进入小区是合理合法的。与此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共同委托的管理人,若管理人因为车位问题而侵犯了业主共同的权益,业主可以据此维权。综上,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有车位但拒绝停放,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依法通过起诉维权。
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因此,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
3、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4、(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5、(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6、(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