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呢,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后可以修改营业范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要进行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分立后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成立时候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进行股份的转让,其股份转让的手续以及相关材料和正常的股份转让一致。
3、《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6、(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