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报告的汇总与编制一般由建设单位来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由此条例不难看出,竣工验收是由其开发商组织但是并不是自己验收。但是参照《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非常简单,即只要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即可。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差别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适用不同法律、采用不同竣工验收标准,就极可能对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时间认定完全不同,由此导致裁判结果迥然相异。
不可以。未经验收的楼盘开发商将之交付业主,其主要原因是想减少延期交房而要支付的违约金,从而达成减少开发商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此时业主收房将会严重影响到业主自身利益,该房屋的收益及风险会随着交房而转移至业主自身,因为业主所收房屋无竣工验收报告,楼房质量是否合格还处于一个未知数,而楼房质量问题必须由政府相关规定由开发商保修。如果业主所买楼房存在质量问题,而业主又进行了收房,将不能再追究开发商在房屋质量上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收房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也随业主交房而中断;在收房时应先查看验收报告,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可拒绝收房,等验收报告出来后再收。
1、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2、【法律依据】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