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书属于合同的一种,满足下列条件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以个条件:
1、承诺书的作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反映的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也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又称“接盘”,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
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承诺的生效: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