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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投资性房地产怎么处置)

时间:2023-08-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己亥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

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投资性房地产怎么处置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成本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模式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有可能在借方。

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

按照07年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并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与固定资产类似,需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对应,一般没有活跃的市场,采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公允价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只可以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