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依据《民法总则》
2、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3、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4、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5、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关于特殊法人包括哪些组织,《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范围有如下: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