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承担两种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2、【法律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离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2、(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5、(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