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
1、(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
2、(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
3、(三)工程变更项目,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4、(四)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的估价原则;
5、(五)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的估价原则。
6、【法律依据】
7、《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8、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1、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建筑工程发包实行以招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发包方与承包方联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