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规定的原理出发,视同销售不一定会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也就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建议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时,分解交易,并根据税法规则准确确认每步交易的税务会计处理,并以此为基础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由于采取错误的税务处理而无谓增加企业所得税负。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