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方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收取利息的一方开具发票给支付利息的一方,附加税则按实际情况确认,一般城建税7%或者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企业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企业收到的借款利息,是应该按企业的收入计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借款利息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则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否则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其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