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本身不能独立核算,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对外责任,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可以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企业实际发生对应业务时,可以设置不同的二级科目来核算。
要依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拨款会计分录:
(1)总公司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
(2)分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对公账户进出账不需要缴税,缴税是按收入的比例来缴纳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是按发票金额缴税的。所以如果税局来查对公账户的进出账时,发现银行往来资料里存在不开票未缴税的收入信息时,就需要补缴税和缴纳罚款了,所以企业必须保证每笔进出款都要有依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