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建议量刑不一定准确,现在检察院有一个量刑建议权,检察院会详细分析案情和证据做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当然,这只是体现一个检察监督权和诉讼效率,至于采纳与否完全是法院的审判权,不过绝大部分都是会采纳的。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法院量刑一般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然后根据案件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即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然后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量刑。
2、【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4、(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5、(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6、(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7、(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8、(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9、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10、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开庭时公诉人可以建议缓刑。这是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体现。量刑建议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的,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检察官基于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属于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公诉人的职责如下: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
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