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根据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发票开具应按如下进行:
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2.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因此对于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出口发票是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
3.对于出口需要征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因此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开具,即如果哪个月份达到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该月开具。
正常来说当月实现的收入,应当当月开具发票申报纳税,这样才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而不是当月收入次月才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当月收入次月开具发票这个是不符合发票开具时效性要求的。
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应该当月开具发票。不过在实操中,如果企业当月不申请退税,也可以下月开具发票,但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15日之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