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1、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一种,用以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
2、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同时商业银行接收质押股票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10%,证券公司接收质押股票不能超过流通的10%且不高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股票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进行质押。
2、另外,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1、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2、【法律依据】
3、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4、(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7、(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9、(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