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1、分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3、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收款单位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款至收款单位账户。
汇票的流通性,通过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背书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是票据发现史上的一个飞跃。背书,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从而实现汇票的权利转让,依次类推,被背书人还可以继续背书(被背书人的身份转变为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将票据转让给另外的关系人,这样就形成了汇票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