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住宅小区外墙面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因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果小区的建设单位把整个停车场以车位的形式出售或者赠送给业主,那么车位就属于购买或者接受赠予的业主所有,如果把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了业主,停车场的所有权就属于建设单位的,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子的时候,把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了每个业主身上,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所以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买房子之前一定要打听清楚。如果小区的业主对车位的问题有纠纷的情况,可以到物业或者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就要采取法律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了。
1、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