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所得个税是按接受捐赠所得金额的20%,按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税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1、接受时:按新会计2113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以有关发票或参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等资料确定其价格;如捐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估计其新旧程度,按其净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会导致库存现金增加,资产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营业外收入增加,营业外收入增加计入贷方核算。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需要计入利润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