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3、(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