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2、(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5、(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关于订立口头遗嘱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其次还应该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并且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口头遗嘱才有效。
1、已知积和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情况下用除法求。除法是四则运算之一,是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一个非零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
2、两个数相除又叫做两个数的比。若ab=c(b≠0),用积数c和因数b来求另一个因数a的运算就是除法,写作c÷b,读作c除以b(或b除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