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立知

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子女继承房产如何办理)

时间:2024-01-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洪涛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继承人放弃其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子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子女继承房产如何办理

首先第一个步骤就是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证明这套房子的户主的确已经去世了,然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权。另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两者都需要提供继承人的户口及复印件、房产证、死亡证明、关系证明。遗嘱继承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遗嘱书,并且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过的遗嘱才有法律效益。房屋继承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首先是公证费,这笔费用是为了避免继承之间产生纠纷,保证继承的公正,公平,公正费,一般是房地产评估价的百分之二,其次是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这笔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不同的情况会收取不同的费用,一百万以下的房产一般收取总价的千分之五,另外就是税费,税费包括房地产继承过户的税费,这里面包含了印花税登记费,还包括契税,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话契税可以免除。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应当申请登记并过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子女的房产父母如何继承

公民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里医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一人或多人集成,也可以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书可以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如果子女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中父母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2、父母去世后,子女有自己子女的,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由子女继承的遗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