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包括以下这些情形:(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1、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2、(一)书证;
3、(二)物证;
4、(三)视听资料;
5、(四)电子数据;
6、(五)证人证言;
7、(六)当事人的陈述;
8、(七)鉴定意见;
9、(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