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提供证据的方法与民事诉讼中是一样的,但要注意在所有的证据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法院才能采纳,所有的证据必须组成一个证据链,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必须把证据准备充分。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4、(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5、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2、(一)书证;
3、(二)物证;
4、(三)视听资料;
5、(四)电子数据;
6、(五)证人证言;
7、(六)当事人的陈述;
8、(七)鉴定意见;
9、(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法规中对证据清单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需要提交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对证据的来源和对象以及内容进行简单扼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写清提交的年月日。
2、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种类。
3、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
4、【法律依据】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