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夫妻婚后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分配,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