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2、特殊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第42条规定,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诉讼的特点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发生起诉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