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8、破产清算的结束。
公司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产生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之后。清算须有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起诉的主体的问题,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起诉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股份制企业破产后进行清算的方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应该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