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费用是: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撤销已经订立的遗嘱的方式是: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表示对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自己原来订立的遗嘱予以撤回,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5、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