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是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2、【法律依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上诉离婚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离婚案件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2、【法律依据】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