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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可撤销的合同与赠与合同如何规定撤销权)

时间:2023-12-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如夏桑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的合同与赠与合同如何规定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还有一种就是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也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