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立知

拆迁房屋能否先予执行(拆迁房屋是否需要签订拆迁协议)

时间:2023-12-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心慈桑

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先予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同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拆迁房屋能否先予执行

拆迁房屋是否需要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房屋是需要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什么是房屋拆迁

1、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补偿、安置。

2、可以说,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后所进行的一种事实行为,即“房子拆除”“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房屋拆迁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包括征收后的一个后续履行问题。

房屋已经分户拆迁怎样安置

1、这种情况同样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征地补偿一般都是按人口分配,按户分配只是领取方便而已,不存在分户之后又按两户分钱。

3、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拆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这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没有异议外,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之所以产生争议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男女地位不平等、特殊主体的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所造成的,而其中对于分配起决定影响的则当属“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