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材料或者商品用于免税项目,那就需要把抵扣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免税收入/总的收入。购进的材料或者商品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减免税款是这样结转的,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销售免税产品不交增值税,但是要把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金予以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方式是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确认对应的税额,然后再实际减免时转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另外一种方式是,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不计提对应的增值税,直接将金额全额转入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