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但是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所以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必要时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填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而是单独的作为一项科目核算!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会产生商誉。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才有商誉。因为是按照付出对价的公允来确认入账价值,而这个价值如果大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的话,就存在商誉。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出售无形资产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所以不会导致企业收入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