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两个时间点,即“起算日”和“起诉日”。只要确定了这两个时间点,那么二者之间的期间就是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根据。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第42条规定,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