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可以开3%的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先说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收入是一般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需要和项目部或监理方要完工进度的确认单;
2.再说开票,开票实务多数是看甲方的情况,有的付款后就要开票,有的是让按完工进度开票或是完工再开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但这里要注意开票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预收款或外地施工的都要预缴增值税,先开票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前,没有先开票的看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完成时间来缴纳增值税,不论您是否开票。
会产生增值税收入不同于所得税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正规的操作方式来说,企业取得收入就应该开具对应的发票给对方,但是实操中,有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不需要报销,所以也不需要发票。这种情况下,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不开反扒,但是仍然要按实际业务来确认收入和申报税费。
要看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材料销售的,要是有是可以开的,但要尊重业务实质;要是经营范围没有,但是偶尔发生一两次,税务上是可以开的,要是经常发生,建议去增加经营范围,以免检查到认为超范围经营,有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