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为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其出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所以开展提醒谈话的同志必须是该党组织的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同志;谈话提醒的实施主体是纪委监委,具体工作中可以是委机关负责同志,可以是相关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可以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亦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委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同志进行,其实施主体相对提醒谈话而言范围更广。
2、适用情况不同。在问题的轻重程度上,提醒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而谈话提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提醒谈话是“打预防针”,而谈话提醒是“生病打针吃药”;在适用对象上,提醒谈话的对象小于谈话提醒的适用对象范围,前者针对党内的领导干部,其身份是党员领导干部,后者涵盖范围较广,可以理解为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亦包括普通党员、一般干部、行使公权的工作人员等。
3、表现形式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并非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了结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而且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模糊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表现形式的问题,由于暂没有统一材料形式要求易造成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使用同一类材料格式的现象,即两类谈话均以谈话笔录形式呈现或均以相同的表格形式记录。作为纪检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提醒是使用较多的方式,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谈话笔录、谈话记录或专门的谈话提醒表,承办的单位应该是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关职能科室;而提醒谈话的形式可以是工作记录、谈心谈话表等,需要注意的是其承办单位应该是有关党组织,人员则应当包括该党组织的负责人。
提醒谈话为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提醒谈话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提醒谈话是一种具体的处理措施,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对于存在轻微违纪的领导干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对其诫勉谈话。
谈话函询与谈话提醒的区别是谈话函询是一种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也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类问题线索处置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
提醒谈话是对组织内部人员范了点小错误,通过谈话的方式指出错误,并要求改正,只要改正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见,谈话提醒是属于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地位和作用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