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不能。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条件包含以下几种: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1、建筑工程的发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2、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4、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5、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6、【法律依据】
7、《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