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看实际情况,有的可赔有的不可赔。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如计划外的工程,或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是可以列入利润的,即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对于工程延误,如果该延误(或工程暂时停工)是由业主方面的责任发生的则无权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1、看实际情况,有的可赔有的不可赔。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如计划外的工程,或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是可以列入利润的,即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对于工程延误,如果该延误(或工程暂时停工)是由业主方面的责任发生的则无权要求赔偿。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4、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以下情形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