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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区别(权利质押的范围)

时间:2022-03-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凌玉桑

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生效要件不同: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权利质权人有权利抵押权人所不具备的权利或义务。

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区别

权利质押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有: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