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3、(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