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2、【法律依据】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下列事项:
5、(一)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6、(二)伤情介绍;
7、(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8、(四)鉴定结论。
60日内安排做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工伤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为六十日到九十日。
2、【法律依据】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工伤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为六十日到九十日。
2、【法律依据】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