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2、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一)承包合同纠纷;
3、(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4、(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5、(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6、(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土地承包法是在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这种现状再任其发展,将会出现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所以出台了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