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规定有以下几种: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4、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转让契税缴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2、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预期未缴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有:
1、《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2、《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3、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4、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5、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