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退婚女方三金需要退的,因为三金属于彩礼,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缔结婚姻,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且关于彩礼,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会先订婚,在男女订婚的时候男方家会给女方家一定的彩礼金,后来男方在订婚之后却向女方要求要退回一部分的彩礼。如果双方没有领结婚证,需要退还的。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女方管男方的父母叫啥,主要还是分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如果男女双方还没结婚,就叫叔叔阿姨,一些地方也叫伯父伯母。如果男女双方结婚了,女方对男方父母的称谓则为公公婆婆,不过这是比较书面的说法,一般情况都是随男方称呼爸爸妈妈。